紅網湘潭站11月10日訊(湘潭日報記者 洪靜雯 通訊員 郭春華)因燃放煙花發(fā)生意外,家住韶山市的龐先生落下了八級傷殘。為了維權,龐先生歷經了兩年的磨難,但效果仍不理想。為何他的維權路如此艱難?11月6日,韶山市人民法院法官向我們講述了案情始末。 2011年1月24日,龐先生為慶賀兒子移居新房,從市內某花炮銷售店買了一封鞭炮和一個大禮花在樓下燃放。誰知燃放煙花時,不幸將龐先生的眼睛炸傷。家人立即將他送到醫(yī)院救治,卻忽略了現場保護取證,也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。 兩天后,兒子小龐將煙花傷人之事電話告之花炮店主,店主和經銷商余某一起趕往出事地點。小區(qū)清潔工反映,煙花殘骸已被賣到某廢品回收店。在廢品店,小龐找到了自家使用過的花炮殘骸,但余某仔細辨認比對后,并未從外包裝上看出產品任何破損,也沒能成功提取花炮中火藥殘骸。為緩解龐家人的情緒,余某當場給了3000元慰問金。 經過5個月的治療,龐先生傷愈出院。經司法鑒定,龐先生傷情屬于八級傷殘,損失8萬余元。之后,龐家人多次找余某商議賠償事宜,但因分歧過大始終達不成協(xié)議。最終,龐先生告上法院,要求店主及余某賠償損失。 法院通過調查和現有證據可以證實,龐先生是在花炮店購買了禮花燃放時致傷,這個禮花是從余某的公司售出。但事發(fā)時沒有目擊證人,當事雙方在尋找及察看禮花殘骸時,沒能提取花炮殘骸,造成事實難查清,雙方都有過錯。最終,法院判決由經銷商一次賠償龐某2.5萬元,當即兌現。 法官提醒市民,發(fā)生較大的安全事故時,在場人員在救助傷者的同時要保護好現場,并向有關部門報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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