央廣網長春5月30日消息(記者朱敏)據中國之聲《央廣新聞》報道,最近,《長春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(草案)》正在面向社會征求意見,今天是意見截止日,這個條例草案到底有哪些新規(guī)定,百姓看法如何?
《條例(草案)》,一共十七條,雖然內容非常的簡短,但是實用性很強。記者梳理了7條關注度最高的核心內容:
第一條,條例規(guī)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(qū)域,包括長春市四環(huán)路以內的城市中心區(qū);長春凈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(yè)開發(fā)區(qū)、長春蓮花山生態(tài)旅游度假區(qū);另外,其他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生態(tài)保護區(qū)和重點的防火區(qū)也是被禁止燃放的。
第二條,任何時間都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包括國家機關、廣播電臺電視臺、報社、電信、郵政、金融機構;集貿市場、商場、公交站點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;高層建筑物、房屋密集區(qū)、停車場;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場所和加油氣站;學校、幼兒園、養(yǎng)老院、醫(yī)院;變電站和輸電線路兩側;城市橋梁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的地下空間;檔案館、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,都在禁止燃放的地點之內。
第三條,遇有大風、大霧、灰霾或者是沙塵、干旱等天氣,不得燃放煙花爆竹。
第四條,遇到有重大慶典活動,由市人民政府來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間,并且要發(fā)布公告組織實施。
第五條,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,不得向人群、車輛、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;不得在建筑物內、屋頂、樓房的陽臺、樓道燃放或者是向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;不得妨礙行人、車輛安全的通行;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、集體和他人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來燃放煙花爆竹。
第六條,長春市市區(qū)范圍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(qū)域內,不得經營、儲存煙花爆竹。
第七條,違反本條例相關規(guī)定的,要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從事經營性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,要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(原標題:《長春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(草案)》征求意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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