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翠珍的遭遇,暴露出當?shù)毓珯z法三家的很多問題,包括證據(jù)違法、程序違法、不依法給付國家賠償,甚至不排除重新抓捕劉是對其申請國家賠償?shù)膱髲汀?/P>
2月23日的《瞭望東方周刊》報道了一樁歷時七年的離奇冤案。七年前,山西女子劉翠珍以“故意殺人”的罪名,被忻州市中院先后兩次庭審,分別被判處死緩和死刑。2005年,山西省高院以“原判違法取證,違反法律規(guī)定的訴訟程序”為由,再次發(fā)回重審。之后忻州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,劉于當年被釋放。不料重獲自由只有兩年,2008年1月,劉向忻州市檢察院和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兩天之后,她被閃電拘捕,10月劉又以“故意殺人罪”,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。之后,此案又被移送長治市審理。2009年12月,長治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,劉再獲自由。
可以說,這七年中劉翠珍受盡“折騰”,她被忻州中院判了一個死刑,一個死緩,一個15年徒刑;她被山西高院3次發(fā)回重審;她總共被羈押了1494天,其中第二次被關押了694天,她的母親也因此被關押58天,據(jù)稱她們還受到刑訊逼供;她被兩個市級檢察院不起訴;她至今沒有得到一分錢國家賠償……最關鍵的問題是:她的案子可能還沒有結(jié)束,因為從法律上說,不能排除司法機關又“掌握了新證據(jù)”,重新啟動指控她的刑事程序。
本案當中,當?shù)毓珯z法三家的問題都很多,包括證據(jù)違法、程序違法、不依法給付國家賠償,甚至不排除重新抓捕劉是對其申請國家賠償?shù)膱髲。但本案最讓人忍無可忍的地方在于:劉在被“不起訴”重獲自由之后,居然又被重新指控并被判有罪。要知道,按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5條的規(guī)定,檢察院的不起訴和法院宣告無罪是等價的,這代表著國家機器宣告公民的罪名不成立,并自動撤銷了對公民的指控。
從中我們可以看到“禁止雙重危險”原則的重要,劉的悲劇在于當?shù)厮痉C關逾越了這條底線。
何謂“禁止雙重危險”?按照“一事不再理”的法理,同一個案子不能起訴兩遍。在刑事訴訟中,這意味著,國家行使司法權(quán)指控公民,以一次為限,不能沒完沒了。已經(jīng)被判有罪的,不能日后重新判罪或者加刑;被判無罪的,日后不能再指控,因為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,就產(chǎn)生了“既判力”,司法權(quán)威就在于這種既判力,而如果國家機器重新起訴就是自己對司法權(quán)威的不尊重。
比如本案中,公安重新抓捕的理由是:“我局經(jīng)偵查,該案證據(jù)有了一定的變化”(雖然劉的律師認為根本沒有什么“新證據(jù)”,而且最終案子被不起訴,也證明“新證據(jù)”的不成立)。如果沒有“雙重危險”的限制,“新證據(jù)”之類由頭,很容易成為公權(quán)濫用的借口。
可見該原則有著保護私權(quán)、防止公權(quán)濫用的意義。所以,成熟的法治國家把這個原則上升到憲法原則。比如德國基本法第103條規(guī)定: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,而依一般刑法多次受罰。
我國刑事程序堅持“有錯必糾”的方針,傾向于窮盡一切手段打擊犯罪,而不是出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(quán)利。其出發(fā)點是好的,不過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,國家對保護人權(quán)的重視,“禁止雙重危險”原則所代表的法治、人文的力量,將是潮流。從劉翠珍的冤案中,我們便可以發(fā)現(xiàn)“禁止雙重危險”不是法治的奢侈品,而是必需品。
□黑格二(律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