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在線嘉興頻道09月17日訊(通訊員 南軒)燃放煙花,多是為了慶祝節(jié)日希望能討個好彩頭,這原本是件開心的事,可新豐人沈先生卻高興不起來。因為這一放,竟把他一個眼睛給炸瞎了。為給自己討個說法,沈先生將煙花的生產企業(yè)和銷售點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嘉興市南湖法院判決沈先生得到各項損失共計188754.43元。
去年1月22日,沈先生在南湖區(qū)大橋鎮(zhèn)焦山門某加油站附近燃放煙花,然而,在燃放過程中,沈先生的眼睛不慎被炸傷。沈先生隨即被送往醫(yī)院救治,由于傷勢過重,他的右眼球不得不被摘除。經相關機構鑒定,沈先生的傷勢已構成七級傷殘。
想想自己才30歲出頭,卻落得終身殘疾,沈先生傷心不已。他覺得正是因為自己所購買的煙花存在質量問題,才導致這次事故的發(fā)生。因此,他認為生產煙花的上栗縣奇美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奇美公司)和銷售煙花的杭州某小賣部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由于在協(xié)商中,沈先生和奇美公司一直沒有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。最后,沈先生一紙訴狀,將奇美公司和銷售煙花的杭州某小賣部告上法庭,要求他們賠償其誤工費、醫(yī)藥費等損失共計30余萬元。
開庭當天,關于沈先生被煙花炸傷、眼球被摘除等事實,原、被告雙方都沒有異議。但一提到煙花是否存在質量問題,雙方就開始了激烈的爭論。
庭上,奇美公司代理律師指出,該公司生產的煙花在浙江省都有銷售,從未出現(xiàn)問題。并說道:“你說是問題煙花,就要舉證證明,單憑眼球被摘除,不能證明我們的煙花有問題,因為燃放的方式、方法不對也有可能造成傷害!痹摯砺蓭熯表示,在涉及賠償方面,沈先生提出的標準過高。
當天庭上,原告沈先生未出庭,其代理律師應法官要求講述了沈先生燃放煙花的經過,他說:“沈先生點燃煙花后,煙花是瞬間爆炸的,跑開都來不及,這明顯是煙花有問題。”另外,原告律師還提到,沈先生是在杭州某小賣部買的煙花。經了解,該小賣部并不具備存儲煙花的條件,卻依然在銷售奇美公司生產的煙花,這就表明奇美公司工作存在失誤。
經法院審理后,認為沈先生在事故發(fā)生后立即聯(lián)系銷售方即杭州某小賣部,由銷售商通知奇美公司后,公司即以書面形式確認涉訴煙花系其公司生產,并據此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發(fā)出出險通知書。據此,可以判斷奇美公司認可了該事故系其產品質量所致,否則無法解釋其上述理賠行為,故而,銷售商和奇美公司應對沈某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。
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于2008年11月19日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(yè)標準——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(guī)范》第3.5和3.6條的規(guī)定,煙花爆竹一定要粘貼登記標簽和產品標簽,用以記錄煙花爆竹的流通去向以方便管理和監(jiān)督,而本案中的涉訴煙花爆竹包裝上并沒有相關QR碼圖形,導致消費者和管理機關均無法對該產品的氯酸鉀、煙火藥等的取得來源、給付去向是否合法進行查詢跟蹤,故訴爭煙花為缺陷產品;店家作為致害煙花的零售商,其并不具備儲藏煙花的條件和場所,更沒有銷售煙花的資質,而奇美公司卻對自己的煙花如何經由該店家銷售出去不甚了解,因此他們在產品流通管理和無證經營方面各存在明顯過錯。
此外,在庭審中,奇美公司以沈先生在燃放過程中操作不當為由,認為沈先生應承擔責任,他們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沈先生在燃放煙花時有醉酒、距離過近、視線不清等影響正常燃放的情形,故他們抗辯的事由系沈先生不當燃放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根據以上數(shù)種情況,嘉興市南湖法院判煙花銷售商和奇美公司賠償沈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88754.43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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