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人辦喜事,高某去幫忙,不料放煙花時被炸瞎一只眼。潁上縣人民法院判決高某承擔50%的責任,生產商的瀏陽市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擔30%的責任,賠償高某損失4萬多元,雇傭人承擔20%的責任,即賠償高某損失3萬多元。昨天,潁上縣人民法院有關人員告訴記者,春節(jié)將至,市民燃放煙花爆竹一定要注意安全。
飛來橫禍
2013年5月1日,潁上縣一人家舉辦結婚儀式,高某前去幫忙。當天10時許,燃放的煙花炸傷高某的左眼。
高某受傷后,先后在安徽省立醫(yī)院、北京同仁?笛劭漆t(yī)院、上海市華東醫(yī)院住院治療18天,支付醫(yī)療費22636.09元。
2013年7月24日,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所鑒定:高某因左眼被煙花炸傷致眼球摘除,構成傷殘Ⅶ(七)級。
涉案煙花為88發(fā)笛音特效彩花雷,其生產者是瀏陽市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,該公司具有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主體資格。
銷售商為潁上縣某公司,該公司具有合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資格。該涉案煙花系眾潁上縣一家超市購買,該超市也具有合法個體經營煙花爆竹的資格。
瀏陽市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生產的該類煙花,由國家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中心抽檢并出具檢驗報告,檢驗結論為: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。該煙花外包裝上印有燃放說明及警示語,要求燃放安全距離為50米。
三方擔責
辦喜事者在法庭上辯稱:事情發(fā)生,自己也是受害者。事發(fā)后,已墊付高某1萬元的醫(yī)療費。高某的損失應該由生產方和銷售方承擔。而瀏陽市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辯稱:其生產的煙花爆竹有國家檢驗的報告,不存在安全質量問題。煙花銷售時,外包裝上已經說明了使用方法和警告告知。高某的訴請與自己沒有關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高某在燃放煙花時,違反煙花操作,自身有一定的責任。高某是為辦喜事人家燃放煙花爆竹,辦喜事人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,其未在安全區(qū)域內觀看煙花燃放致使左眼炸傷,其本人承認離煙花僅6米遠,達不到安全距離50米的要求,高某本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也有過錯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,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,法院酌定瀏陽市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擔30%、辦喜事人家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剩余50%的責任由高某自身承擔。(來源:中安在線-新安晚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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