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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所簽署的合同一般來說都是非常簡單的,甚至就是PI,許多條款都是沒有約定的。因此也往往有忽略的地方,總之客人提出合理常見的要求我們都是可以接受的,但是有寫要求雖然合理,但是是絕對不能接受的。我們知道提單是所有單據中的重中之重,尤其是TT項下的提單無論是客戶有意的還是無意的,我們要需注意以下幾點;本文描述的是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,來發(fā)表個人看法。
在發(fā)表觀點之前,請耐心的看看以下的事件:2005年我公司與韓國某公司A簽訂FOB合約,PAYMENT:30% DEPOSIT AND 70% WITHIN 7 DAYS AFTER LADING,分別出口非洲某國B及歐洲某國C,其船代為D公司。該客戶為老客戶,合作近一年,據業(yè)務員與客人溝通了解,該公司實力相當,市場也做的不錯。裝船后客人要求按他們要求簽發(fā)提單:SHIPPER為A公司即我方客戶(中間商),Consignee:分別為B和C, Notify分別為B和C,因考慮該客人為老客戶,以前合作正常,且該業(yè)務員經驗有限,而且D船代公司堅持按客人要求出單;在貨物出運后,我貨代公司及時向D司索要提單,但D公司遲遲不給,原因是他們沒收到客人A支付的海運費,而更糟糕的是和客人已聯(lián)系不上,我公司貨款和D司運費都沒有支付。眼見船要到港,經過和D司再三協(xié)商,他們同意把提單給我們,但直到到歐洲C的船到港還是聯(lián)系不上客戶。
此時據和歐洲C司聯(lián)系了解,他們已經將全款支付給了A公司,但是他眼看貨到但拿不到貨。我們也通過韓國其他公司對A公司進行了調查,調查結果出人意料:A公司為一貿易公司,僅三、五個人,所有事情都由A老板獨立處理,另外該公司財務狀況極差,他們公司一個印尼的職工已經幾個月沒有發(fā)工資了。根據該種種調查情況,我公司立即決定給A公司老板發(fā)出最后通牒:30%DEPOSIT歸我公司所有,我們將貨物自行處理。但此時我公司的決定已經實現(xiàn)不了,給船公司的任何書面文件都必須是SHIPPER他們才有權利給予答復,而此時SHIPPER已經不是我公司,船公司不能聽從我公司任何指示。我公司陷入了錢貨兩控的局勢。因為我們雖然有提單,但B、C公司不可能再次給我們付款來取得提單,因為他們已經支付了全款給A公司(B公司我們也聯(lián)系不上)。賣給其他公司也不可能,因為CONSIGNEE是確定的。最終的結果是,因為A客人出現(xiàn)嚴重財務問題,并在外地處理事務沒有和我們及時聯(lián)系,在貨物都到達港口后15天左右客人才安排付款,真是有驚有險。
從上述事件,我們得出以下結論:
1、關于提單的SHIPPER問題
我們大多數見到的提單SHIPPER都是自己的公司名稱,毫無疑問很好,很正常,當客人提出不正常的要求是,無論有沒有目的,不能為之的確不能為之,F(xiàn)在有許多公司做為付款人,但不是最終買家,一般是為了留住客戶而出此下策,甚至是為了把風險轉嫁給生產商。上述案例說明,無論什么原因我們并不用追究,除了全款T/T支付的情況下才能,我們最好不要答應。
2、信用證項下的SHIPPER
對方來證要求SHIPPER為其他公司的,要堅決修改。如果SHIPPER并非本公司:其一,出單時有誤的情況下你不能對提單進行修改。其二,沒有一個人保證單據沒有任何不符點,況且沒個銀行對不符點都有不同的說法,有的不符點你可以說是也可以說不是,當銀行因不符點拒付時,你將沒有改單的權利。此時必須有SHIPPER出具書面材料才能改單(盡管你是真正的SHIPPER),無論是你的FORWARDER還是他們的FORWARDER都無能為力,特別是海單。
3、特殊成交方式項下的運單
通常我們遇到的提單都是海運提單,無論是記名還是不記名都是我們物權的象征。而在國際多聯(lián)式運輸中,F(xiàn)CA,CPT,CIP條件下,物權僅受運單控制,而運單是跟著貨物進行多次交接,出貨人所能拿到的運單只是第一承運人出俱運單副本,或收到貨物的收據等,甚至沒有。在次條件下,由于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直到客人拿到貨物后我們都不能控制貨物,因此我們必須收到全部貨款的情況下才能發(fā)送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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